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
时间:2023-05-02 16:00:47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

通过刑事诉讼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追诉已经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赋予了权利人自诉的权利。然而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一般在具体罪状后面直接标明起诉方式,我国《刑法》第219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没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

最高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有两种:公诉与自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必须由公诉机关进行追诉;对于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可适用自诉程序。但这不是绝对排他性的自诉,在两种情况下有可能转化为公诉:一种情况是被害人对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后成为公诉;另一种情况是认为被告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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