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一个单位应当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社会保险月缴纳基数2299元,最高不超过14400元。
2、对经济效益较差、又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由单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
3、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4、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相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公休假补贴)/12;
2、事业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基础性效工资+(第十三个月工资+人均基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公休假补贴)/12;
3、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精确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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