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能让对方无探视权。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对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自己是不能决定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
民法典中拒绝执行探视权可否是失信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行使探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且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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