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索赔函范本
致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索赔函
于XXXX年X月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活性炭从出发港:福州市江阴港运至目的港:巴西桑托斯,提单号:mscfi131xxx,船名和航次:crsader-hk517a。当拖车从XXXX市运输至福州市江阴市时,追尾碰撞。结果,集装箱箱被损坏。经双方人员现场开箱检查,发现货物损坏6包。经确认是运输事故造成的
该事件不仅损坏了我方货物,还导致我方弥补了第二次紧急运输中的货物短缺、相关运输费用和人员延误。最严重的是我公司延迟交付给客户,并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因此,我公司郑重要求贵公司赔偿以下费用:
1。货物直接损失:X6包×200元/包=1200元。发运货物的运费:600元(300公里)×2.00元/公里)
3。差旅费:1100元(三人三天两夜)
4。逾期交货责任(免责)总费用:2900元
福建XXXX有限公司
向航空公司索赔
(I)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对于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灭失或损坏的注册货物,航空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迟延到达而遭受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它必须根据在每种情况下是否超过合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延迟
上述责任的形成取决于运输人忽视注意。如果运输人能够证明他已经全神贯注,他将对运输人负责。即使他没有充分注意,在确定上述责任时,他的责任范围将仅为“有限责任”(II)在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期内,航空承运人应对注册货物在责任期内的损坏、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航空运输期”。“航空运输期”指货物交付和运输后的一段时间,即在机场、飞机上或在飞行现场外的任何地面着陆的时间(III)损害赔偿金额标准
根据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航空公司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金额限制为每公斤250法郎;如果托运人在交付时作出特别声明,如果需要支付额外运费并已支付,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否则承运人应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四)索赔期限债权人无异议接受货物的,应当视为按照运输单证的规定完好无损交付的证据货物毁损的,债权人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承运人声明异议异议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14天。如果因迟到而造成损坏,则自货物可以处理之日起不得超过21天。
向船运公司提出索赔
(I)船运公司的责任范围
船运公司为托运人接受货物运输的运费,并应负责在货物从装载到交付的整个过程中保持货物的原始状态。船运公司不得忽视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延误、损坏或损坏的责任,货物的迟交和其他损害,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装运方在收货、运输和交付过程中没有疏忽责任,没有任何过错,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除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外,救助方当事人必须赔偿货物的损坏和灭失。然而,在签订运输合同时,航运公司通常在合同或提单中规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其责任航运公司的责任期
至于承运人负责运输的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第1条,“从货物装船时开始,到货物离船时结束“.在海关方面,除服务船外,正规船运公司运输货物的一般条件如下:货物在装货港装在船舷索具上时,运输期开始。当货物在卸货港从索具上卸下时结束。换句话说,是的。因此,责任期为
(III)船公司关于赔偿金额的规定
当承运人因疏忽而违反了搬运所载货物应注意的事项时,应对所载货物的损坏和损失负责。即使货物迟到,承运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他在搬运货物时采取了必要的谨慎和处置措施,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损害赔偿应限于弥补债权人的损害和损失利益索赔期限
如果有权接收货物的人希望就货物的损坏或灭失向承运人索赔,他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损坏通知
海上保险索赔解决原则
1。该原则以海上保险合同为基础。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内、保险赔偿金额、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的自身责任等均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应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注意合理性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及时性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调查、检查和确定损失,并及时向被保险人发送保险赔偿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