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欠我公司100万元货款,但在我公司催促过程中,该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C。合并时,A公司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曾发布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由于我公司没有及时了解这一情况,未能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现A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还款责任。请问,我公司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答: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这一规定表明,公司合并中关于债权申报时限并不是除斥期间,只影响公司能否进行合并或债权人的债权在合并前能否得到清偿或清偿担保。从你公司反映的情况看,A公司与B公司合并后成立C公司,属《公司法》规定的新设合并,你公司虽然未在现定期限内申报或主张债权,但这不导致你公司权利的消灭,新设的C公司仍应承担合并前A公司对你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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