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2-04 17:56:13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债务加入的认定

债务加入的特点为: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加入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标准低。

(1)债务加入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中诚公司加入债务是其与原、被告共同协商的结果,构成债权加入首先必须符合行为能力、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公共利益等基本的生效要件的前提。

(2)原债之内容允许债务加入。倘原债务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或者合同特别约定仅能由原债务人亲自独立履行债权义务的合同,则不适用债权加入。

(3)债之内容保持同一性。

(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债之关系扩张是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乃基于个别原因负担同一内容之债务,应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5)定性标准较低。从保护债权角度出发,将当事人间的协议认定为债务转移而非债务转让无疑是增加了责任人及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

2.债务加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其一,意思表示不同,前者意为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脱离债之关系,后者意为债务人与加入人共同承担债务;其二,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因变更债务人,对债权产生实质影响,故须债权人明示准许,而后者债务人的增加有益于债权,如无特殊情形,无须经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其三,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中债务全部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对债务完全免责,债务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受让人承担按份责任,而后者是指债务人与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四,原担保的存续亦不相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债务人只需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可,倘债务全部转移,担保债务人自然无须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与保证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之间的争议,但因其与保证之间功能上存在相似之处,即均增加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在约定不明时,也可能存在争议,故此对其相异之处作简要说明:首先,债务加入中,加入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是同一的,而保证债务则是原债务的从债务;其次,债务加入中假使原债务人因一些原因退出债之关系,亦不影响加入人的责任。

由此可知,债务加入中加入人的责任比保证债务中保证人的责任要大,一般而言,第三人加入债务有利益目的,故在实务中若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有异议时,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就是若第三人加入债之关系存在自身的客观利益,则认为是债务加入,反之则为保证。

(3)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不加入债之关系,若其未履行,债权人只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中责任较之于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而言是最轻的,在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债权人与第三人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模糊,不能区分是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从严格保护原合同相对性角度出发,应认定为代为履行。但从约定中可以查明第三人因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免除本应承担的义务或能获得利益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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