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数额与量刑有关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中挪用数额与量刑是有关系的,挪用公款数额越多,量刑是越重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其非法活动势必给社会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公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受“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限制。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较大,不受“3个月时问”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于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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