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一、工伤是去劳动局报销吗
工伤不是去劳动局报销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不赔偿该如何处理
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三、工伤单位个人都可以报吗
工伤发生后,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工伤。但是工伤报告的时间不同,单位申报的时间是从工伤当天开始的三十日内。个人申报的时间为工伤发生后的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急救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参保的人员医疗费用中应该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者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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