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转入:
(省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在广州市继续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跨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2、广东省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
失业保险
职工在非户籍所在地区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户籍所在地
办理材料
养老保险转入: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近期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失业保险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含本人页和户主页)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所需材料一览
医疗保险
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
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
1、在广州市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后,参保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3、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失业保险转入:
由单位或个人到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经审核同意转入的,由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交还参保人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办理转出后携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回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医疗保险
1、申请人员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直属分局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2、通过办事业务窗口验证资料后受理,制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于15个工作日内寄往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原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资料后,办结转出手续,将《参保凭证(第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至相应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直属分局
办理时限
养老保险转入:
1、在参保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条件和资料,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联系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2、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信息表和资金后,审核信息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医疗保险转入:
1、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会(医疗)经办机构寄回或申请人送回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有个人医疗帐户余额转入我市,在关系转入的基础上,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实际到账15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账资金注入申请人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卡。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
联系电话:12333
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注:个人社保补缴在户籍所在区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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