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持刀行抢,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6月25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醉酒人持刀行抢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穆某,男,现年43岁,男,文盲,无业。据被告人穆某供述,201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在自家喝了一斤多白酒后,从家里出来,当时手里拿了一个苹果和一把刀,用刀削完苹果后,他将刀装到了裤兜里,之后就来到了位于环宇桥的一家美发店。对于自己持刀抢劫的事,被告人说自己喝多了,记不清了。但根据被害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可以确定以下事实:2010年3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穆某进到被害人的理发店里,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别在被害人左腹部,开始翻其手提包,然后把包里的240元钱装到了自己的口袋。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尽管被告人对自己抢劫的行为不认可,但根据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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