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缓解全市道路通行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研究调整了外省、区、市号牌(含临时号牌)机动车交通管理措施,并联合发布了新版《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此次政策修订主要做了三个方面调整:
一是加强移动污染源监管,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我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本市行政区域道路。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对过境外省区市车辆的影响,对进京通行证采取分类管理,其中,不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外进京通行证,不限制办证次数及时限;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内进京通行证,每车每年可办理12次,每次有效期为7天,与原有进京通行证办理规定保持一致。
三是消减核心区交通压力,综合考虑路网承载能力和优化出行结构,将持有进京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车辆禁行区域由二环(含)内主干路扩大至二环(含)内全域。
新版《通告》预留了缓冲期,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交通、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将升级改造进京通行证办理系统,进一步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或现场两种方式办理进京通行证。市公安交管部门还将在相关道路增设完善标志标识,提示外省区市车辆办理进京通行证,遵守禁限行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处罚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强行通行的,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照双方对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