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申报范围:
孤儿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我市0—18岁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机构集中养肓孤儿,也包括社会散居孤儿。具体包括:
1、父母双亡的孤儿;
2、福利院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3、由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的流浪未成年人;
4、因父(母)服刑,一方死亡或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5、艾滋病致孤儿童。
申报条件:
孤儿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我市0—18岁岁失去父母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机构集中养肓孤儿,也包括社会散居孤儿。具体包括:
1、父母双亡的孤儿;
2、福利院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3、由流浪儿童保护中心的流浪未成年人;
4、因父(母)服刑,一方死亡或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5、艾滋病致孤儿童。
办理依据:《关于建立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的意见(济民发(2010)27号)
办理所需证件:散居孤儿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父母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事实无人扶养儿童需父(母)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失踪方的报案材料(失踪时间为在两年以上),服刑的要出具法庭判决书。
办理流程:
1、资格申请
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应当由孤儿监护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
对提出申请的人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进行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经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步调查和评议,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拟批准的县(市)区民政局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福利保障协议(申请人因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协议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签)。对批准享受孤儿福利保障待遇的,发给《儿童福利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代为送达。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孤儿名单将在次年1月份市民政局网站上向社会予以公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民政局
办理期限:一个月
工作时间:工作日
咨询电话:6660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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