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对夫妻的咨询,他们刚出生的孩子在出生时很健康,也没有任何突发疾病的征兆,出生后第三天,医院护士带着去游泳,回来后就死亡。事发后他们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对于他们的赔偿,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他们得到的赔偿很少,最明显的是没有死亡赔偿金。
医院对医疗事故患者死亡的赔偿没有死亡赔偿金,这造成了以下奇怪的现象:医疗事故赔偿比非医疗事故赔偿低,患者死亡的赔偿比患者伤残的赔偿低,因此,在原告主张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时,院方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法院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更出现治伤不如治死,极大的诱发医务人员的道德风险。值得高兴的是,现在有很多地方的法院已经开始破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支持死亡赔偿金。
我认为,首先患者近亲属依照医疗事故进行索赔,并不排斥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规定了精神抚慰金。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死亡赔偿金。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抚慰金。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单列,修改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的空白。
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低于法律。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措词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按照。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时,实务中多是将司法解释等同于它所解释的法律来适用,效力高与行政法规。因此,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中,应该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支持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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