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借款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主借款人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现缴存地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将原缴存地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主借款人个人信用符合《宜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价规范》规定:
3、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借款人中任意一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购房行为真实有效。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已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且所购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
6、购房人及其配偶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7、申请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2年以内。
8、购买首套住房的,已交付了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无其他未结清的购房贷款的,已交付了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有其他未结清的购房贷款的,已交付了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
9、借款人中任意一人符合相关条件:
10、在宜昌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愿意按《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授权本中心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业务。
11、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宜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贷款材料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距失效期在1年以上,复印正反两面)
(1)主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份。
(2)其他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
2、家庭关系证明
(1)借款人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1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父母与成年子女作为借款人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提供以下任意一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同一居民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医学出生证明、职工履历表(加盖公章)。
3、同时办理购房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职工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无单位且已办理托管手续的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
(2)提取职工各自的公积金联名卡或宜昌市城区范围内可办理转账的工、农、中、建、交、招、湖北银行、汉口银行、三峡农商行任意一家银行的储蓄卡。
4、公积金缴存及贷款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况的,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
(1)主借款人调入宜昌城区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
(2)主借款人及其他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未在宜昌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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