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的规定:
(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新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新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罚。
(二)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新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员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新刑法第26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新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新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新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适用类推。但新刑法是普通法,《残疾人保障法》是特别法,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对于奸淫团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应依新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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