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发落或者不予追究责任。如果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触犯故意杀人的,贩卖毒品以及强奸等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若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式特点
(一)团伙犯罪和流窜作案现象严重
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小、能力差、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犯罪时乐于结伴,离家出走的他们在没有生活基础与能力的前提下,境况会很容易变得困顿,因而被不良因素吸引,异地犯案成为流窜犯。从某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团伙案件来看,在由582人组成的129个团伙犯罪案件中,有流氓团伙14个99人,盗窃团伙49个235人,抢劫团伙42个166人,诈骗团伙14个35人,其他团伙10个41人,在这些团伙成员中,未成年人占60.8%。由于团伙犯罪参与人数多,作案频率高,活动范围广,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成为社会上一个不可等闲视之的消极面,根据调查,在青少年犯罪中约有70%是结成团伙犯罪的。未成年人流窜作案这一现象多与家庭背景有关,如未成年人李某其父母长期不和,吵打不断,孩子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李某不堪忍受这样的家庭环境,小小年纪离家出走与同样流浪社会的一群小孩混在一起开始偷抢,为了逃避追捕,他们往往在一个地方作几次案后,就转移到其他地方再作案,直至被抓捕归案。
(二)由偶发性向连续性发展
未成年人在进行某一种违法犯罪时,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所以作案过程偶发性强,但是当这种偶发性的违法犯罪得逞后,他们的心理会得到一种无形的兴奋和满足,这种畸形的体验和满足以促使他们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犯罪活动。随着违法经验的积累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他们就会积极主动地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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