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重。已作废的发票已然作废,遗失无须挂失。
相关规定如下:
(一)丢失.被盗发票报告。
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票受理单位报告,收到《发票丢失声明申请审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声明》发行登记表,《发票丢失声明申请审查表》不能完全记录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填写后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受理岗核对表证资料后,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有关资料转交有关发票管理岗,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丢失声明》发行登记表》和《丢失登记申报费》一起邮寄中国税务申报公司,在《中国税务申报》中公开声明无效
2、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声明无效。
(三)验销发票。
纳税人公开申明作废后,持刊物原件及以下资料到发票管理岗验销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票丢失了不可以作废重新开。确认该专票遗失后,开票方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遗失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提交受票方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一、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票丢失的后果如下:
1、未能合理申报税收,税务局可以能会罚款,并影响到企业的信用状况;
2、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给不法分子捡到,可能做违法行为;
3、出售这些发票或非法开具发票,给造成恶劣的影响或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增值税专票丢失的处理方式如下: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随意作废,要满足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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