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在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当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另一种是非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所谓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是指在实施财产犯罪之前,财产处于他人的占有之下,行为人为了取得财物,必须破坏他人对财产的占有,然后将财物转移到本人占有之下,这是一种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那么这个转移占有的前提是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之前,财物在他人的占有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就必须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而将他人的财物处于本人的占有之中。这样一种将他人财物置于本人占有之中的过程,就是占有转移的过程。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占有转移,或者转移占有。在我国刑法当中,绝大部分的财产犯罪都是这种所谓的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二)非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1、特点
另外一种是非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之前,他人的财物已经处于本人的占有之下,行为人为了取得财物,只要直接据为己有就可以了。因此这里的非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就是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以侵占作为行为方式的财产犯罪。
那么在我国刑法当中,主要是指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普通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另外刑法当中的382条所规定的贪污罪,也具有非转移占有的特征。因此这个非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它的特点是他人的财产本来就处于行为人本人的占有之中。这种本人对他人财物的状态,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是一种代为保管的关系,基于对他人财物的保管,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
2、对占有状态的判断
所以在这个区分占有转移型财产犯罪和非占有转移型财产犯罪,关键就在于对占有状态的判断。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之前,他人的财物到底是处于他人占有之中,还是处于本人占有之中?如果处于他人占有之中,要想占有他人的财物,必须要实施转移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要占有他人的财物,就不需要转移占有,只要采用侵占的方法,就可以占有他人的财物。
因此这种占有状态的一个判断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这种占有转移型财产犯罪和非占有转移型的财产犯罪,这两种犯罪罪名的设立,它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所有与占有的区分。如果这个占有和所有是不可区分的,那么它也不会有占有转移型财产犯罪和非占有转移型财产犯罪的区分。
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所有和占有的分离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我国刑法第270条所规定的普通型侵占是指的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所说的代为保管,是指这种占有和所有分离的这种现象的一个比较抽象的描述。那么实际上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是基于各种法律关系,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占有他人的财物,那么狭义上的保管关系只是一种狭义上的保管关系。甲的财物委托乙来保管,那么这种情况下,占有关系转移了,但所有关系没有转移,狭义上的保管。另外将物品借给他人,也是占有关系转移,但所有关系没有转移。
租赁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借用关系。另外将物品质押给别人,他人取得了质押物,质押关系。还有承包关系,这些由于某种法律上的合法原因,而获得对他人财物合法占有。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还存在着另外一些非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比如说不当得利,捡拾他人的物品。物品主人由于遗忘,而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而捡拾人因为不当得利,获得了对他人财物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由于合法的,或者某些法定的、或者非法定的原因获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你要侵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不需要转移占有,因为你已经获得了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我们在法律上就把这种已经获得对他人财物占有的状态下,对他人财物的这种侵犯就理解为侵占。那么这种侵占就是以占有和所有分离为前提,如果你不仅占有了这个财物,而且这个财物也是归你所有,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发生侵占。因为你的财物既占有又所有,这个东西就是你的,当然不存在侵占。
另一方面,如果这个东西你并没有占有,你不仅没有所有而且没有占有,在这种情况下你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就是一种占有转移性财产权。所以在这里面就看这种财产的占有状况,而不考虑你所采取的行为方式,这一点是特别要加以注意的。因为我们说这个财产犯罪要看你什么方法来取得这个财物,取得财产的方法手段对于财产犯罪认定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占有转移型的财产犯罪和非占有转移型的财产犯罪,采取什么方法不重要,判断这种财产的占有状态才是最重要的。
一、入室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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