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能作为债权在实现抵押权后向抵押人追偿抵押权是物权,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笔费用获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保管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债权。设若实践中,抵押人将抵押物一部汽车送交修理,产生执行抵押物时,由于留置权先于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只有支付修理保管费等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才能实际获得抵押物汽车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担保范围不包括该保管费等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际上等于缩减了抵押物的价值,违反了抵押人关于抵押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抵押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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