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的传唤方式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在司法的实践当中经济类的刑事犯罪是非常多的,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指的是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进行侦查的,而公安机关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传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需要拘传的,应该填写呈请拘传的报告书,并附有有关的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予以批准。
经侦大队受理什么案件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5、伪造货币罪;1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18、持有、使用假币罪;
19、变造货币罪;
20、走私假币罪等89种经济类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全文7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