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一般来说,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可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即可。
探视权是否能够强制执行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后,直接抚养方不让不直接抚养方看孩子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根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请求法院对探视权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即不能强迫子女跟探视权人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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