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税收政策最新动态
时间:2023-07-02 11:03:44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20年小企业免税政策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和2016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减税额超过一千亿元。同时,对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征点多次提高。今年,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企业第一个纳税期减少三十四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土地使用免税政策相关信息有哪些?

近几年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很大,可谓是变化最大的一年。同样的,随着农村近几年的开发使得其中商机也越来越多被发掘,具有风土人情特色的旅游和农家乐层出不穷,也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放弃大都市的灯红酒绿,车水马龙选择去农村或者城市近郊发展,自垦荒地,春播秋收,自己自足,农村发展相对稳定,前景光明,那么与土地使用免税政策相关的信息都有哪些

土地使用免税政策

第一节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六条核准减免税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审核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做到核准程序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第十八条对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与法定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实行减免税事项分级管理,依据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困难减免税权限,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按照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金额等进行区分,采用案头核实、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核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节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二十二条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减免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期间,已备案的减免税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减免税资料可以一次性报备,无需要求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再次报备。

第二十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相关证明(认定)资料;

(四)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提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地方税务机关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资料进行收集、录入,受理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节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岗位的减免税管理职责和权限,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申报的核准类减免税与税务机关核准文书内容不一致的、申报的备案类减免税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及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分别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台账。

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定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纳税人报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案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评查。

第三十条

省市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或抽查,可以按区域、金额等确定检查对象或抽查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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