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世界贸易组织大统计,1990年到1999年,全世界的反倾销案共有2483起,其中308起涉及中国。到1999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的1086件最终反倾销税中,中国占了198件,比例达到18.3%。回首近年来的反倾销应诉,中国企业总的来说是负多胜少,步履维难。本文将根据本所反倾销诉讼经验的代理实践,结合2O00年的彩电倾销案,就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指控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反倾销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l、是否选择应诉
对于世界各地任何其产品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靶子的出口商来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会依每一位出口商经济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国出口商面对的问题要更加严重,因为他并不被自动看作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
以欧盟诉中国彩电倾销案为例,在决定是否应诉这一问题之前,中国生产厂商应该像其他出口商一样,根据其自身的经济数据回答下列问题:
可与面向欧盟的出口价格相比的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是多少?
出口价格与国内价格、生产成本或欧盟行业售价相比呈现怎样的关系?
我现在向欧盟的出口量或将来增加向欧盟出口量的前景是否值得我去承受应诉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
如果国内售价或生产成本比向欧盟出口价格高出很多,而且向欧盟出口的价格在过去四年里与欧盟生产厂商价格相比呈巨幅下降趋势,就没有什么必要去参加反倾销调查的应诉了。
当然,任何市场经济下的出口商在回答这三个问题时所遇到的困难对于一位中国出口商来说只会变得更为严峻,依照其被视作的公司的不同情况,不同的中国公司所被课征的倾销税税率会有极大差别:
作为一家国营贸易公司,中国出口商将得到与其他国营贸易公司同样的倾销调查结果、其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是根据在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出口价格是所有所谓中国国营贸易公司出口价格的平均数。但如果是一名获得个别待遇的中国出口商,尽管其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仍按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计算,但是中国出口商自己向欧盟的出口价格则可以被欧盟接受,从而产生具体的倾销调查结果。虽然这一方法比起使用该出口商自己的国内价格或生产成本来仍可能会使倾销幅度有所增加,但却足以保持或恢复上文提到的相对竞争优势。
2、市场经济下的出口商标准
这里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中国出口商如何才能事先知道他到底该被归在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根据目前欧盟的法律规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决定,不必遭受国家的干涉;
账目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
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被前国营经济体制、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扭曲;
公司遵守破产法和财产法;
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
在此,我们不妨引述一下欧盟委员会的下列评估文字:
这些标准给(欧盟委员会)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足够的框架,以俄罗斯和中国两个不同的改革进程为背景进行比较分析。如上所述,三家公司已成功地表现出这些标准是可以达到的。那些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出口商待遇的公司,其主要原因是:
A:在国内市场销售受到保护。这已被证明是中国政府用来保护其效率低下的国内工业避免竞争的主要工具,而且这种作法比原来想象的更加广泛、即使在法律文件中已不再有该等限制规定,在许多情况下在实践中仍然存在;
B:在决策过程中国家大量干预,包括国家强加的投资义务,强迫使用某些原材料供应商、政府规定强迫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当于国营企业同等职工门120%的工资;
C:账目得不到适当审计。许多公司上交的账目均不完整,很多账目要么根本未经审计,要么未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许多公司的会计政策前后不一致,特别是在折旧方面。虽然中国正努力使自己的会计法与国际准则接轨,但在实践中,执行国际准则也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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