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不仅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还包括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和储存过程中所有的私人货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有:
1、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2、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4、挪用公款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文4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