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手续完成后才意识到对方仍有藏匿或隐瞒不报的财产,当事人有权进行重新起诉。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夫妇双方决定离婚之时,如有一方察觉到另一方实施了以下行为:
隐秘、转换、出售、破坏、浪费夫妇共同所有财物;
故意制造夫妇的共同债务以谋取另一方财产;
均可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再次分割已被决议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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