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包括哪些内容?建筑工程施工组织包括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二,谁负责在建筑纠纷中提供证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建造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举证责任倒置外,仍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实际建造人有权向发包人索取工程款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工程款的代位求偿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承包人对债务人(即承包人)具有合法的到期债权。二是实际施工承包人需要证明承包人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三是实际施工承包人需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具有合法债权。
2。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法定到期债权”是指工程款已由双方当事人清偿,支付期限届满。由于实际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实际承包人应当证明他们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并且已经逾期。无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是否结清,实际施工承包人仍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实际施工单位以代偿原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实际建造人难以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客观事实,不宜将举证责任交给发包人。
3。在实际建造人已完成基本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并查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和解的事实后,“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遵循“谁举证”的原则应交给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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