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未做皮试医院赔6万
时间:2023-06-08 19:16:51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77岁的王女士就医时,因输液前医生未做皮试导致过敏,住院151天,期间曾病危。为此王女士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5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6.4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8日晚,她因四肢胀痛到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当值医院违反医疗常规,没做过敏试验就直接开具头孢曲松钠输液,造成原告严重药物过敏。

过敏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长达5个月,期间出现多次病危,并造成双耳突发性耳聋,直到2010年6月4日原告出院,仍存在过敏导致的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至今,她的健康状况明显低于就诊前的状态,双耳失聪,存在消化系统功能障碍,常常处于卧床不起的患病状态,生活不能自理,面临着后续治疗。

王女士认为,由于人民医院医生违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任,使其身体受到严重损害,起诉要求人民医院赔偿15万余元。

人民医院辩称,原告于该院治疗的相关情况属实,但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正确,治疗没有违反诊疗规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住院费18万余元,扣除其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尚欠医院医疗费14万余元,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欠付医疗费,并承担反诉费用。

对于人民医院反诉,王女士辩称,住院费系治疗过敏产生,人民医院还从其的医保中扣除7万元,该款不应用来减轻医院的责任,不同意医院的反诉请求。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过错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过原被告同意,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及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负大部分责任,赔偿参考范围为60%-90%,原告的损害情况不构成伤残。

原告基本认可鉴定意见,但认为人民医院应对药物过敏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人民医院则认为不存在违规用药的情况,且与过敏性肠炎无必然联系,鉴定中心认定的与过敏有关的治疗,一部分系原告自身疾病导致。

法院:医院担主责赔患者6.4万

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实医疗过错,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人亦根据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了补充说明,且出庭接受了质询。

根据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的医疗过程中,由于未仔细询问病史,对原告存在药物过敏未尽到注意义务,违规、超适应症使用药物罗氏芬,且使用过程中对病情观察不细,存在医疗过错。上述过错与原告服药后出现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及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高龄、体质差、对过敏后果恢复慢,亦在其损害后果中占有一定因素,故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原告发生的耳聋,难以认定与药物过敏有关。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人民医院应当对原告服药后出现的过敏性皮炎、肠炎及并发症承担大部分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80%。原告在人民医院住院151天,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原告应支付住院费2.6万余元,由于原告已交纳住院押金4.5万元,因此原告不欠付人民医院住院费。

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4万余元,驳回其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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