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银行自动取款机损坏的部分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因被告人叶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实施盗窃犯罪中毁坏财物,造成银行自动取款机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综合主观恶性、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
讨薪不畅自制炸药炸工头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近日,北京市连续发生多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其中首都机场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些事件中,有些是当事人为泄私愤公然以暴力手段,危害公共安全。通过下面的案例就能看出,这样的暴力方式不仅无益于问题解决,还将让当事人自己踏上一条不归路。
曾经做过初级电工的伊某,因不满包工头臧某拖欠工钱的行为,自制爆炸装置,意图对其实施报复,后被发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伊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3年,伊某来到北京打工,2006年开始跟随臧某搞工程。干了几年后,臧某陆陆续续欠了他3.3万元工钱。为此,臧某给伊某打了欠条。2012年4月,伊某在舅舅的陪同下向臧某索要工钱,可臧某拒绝支付,为此三人找到派出所要求解决问题。由于气愤,伊某的舅舅还打了臧某两个耳光。经派出所调解后,臧某答应还给伊某1.3万元,剩余的两万元要当做伊某舅舅打伤臧某的损失费。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可事后,伊某却怎么也咽不下去这口气,渐渐萌生了要报复臧某的念头。2013年1月,伊某在臧某家附近租了一间房子,凭借着自己做电工时学过的强弱电和电线方面的技能,自制爆炸装置。伊某用买来的二踢脚、汽油、电话线、矿泉水瓶等制作了简易的爆炸装置,并在当天深夜,趁路上没人偷偷将其安装到了臧某的面包车底盘上,意图使臧某车毁人亡。不料,臧某在修理车辆时发现了该装置,随后将其拆除并报警。1个月后,伊某在福建省被警方抓获归案。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伊某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伊某本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伊某的辩护人提出,由于其主观恶性较轻,犯罪行为源于臧某拖欠工资,事出有因,并且爆炸装置尚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采用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到他人交通工具上的方式,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爆炸罪,依法予以惩处。因伊某自愿认罪,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伊某从轻处罚,判处伊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以案释法
维护权益应合法理性
案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案件中,伊某因对包工头臧某长期拖欠工资不满,未能以合理的方式追讨薪资,反而在臧某车下安装爆炸装置进行报复,这种行为可能会危害其他人的安全,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爆炸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使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公私财物遭受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只要存在着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危险即构成爆炸罪,其社会危害性大。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料,因此它是我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针对伊某案件所折射的问题,法官提醒大家,追讨薪资应该合法理性,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一方面不能忍气吞声,要通过合理渠道积极争取,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能逞一时意气,采用极端的手段报复他人,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终害人害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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