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侵权审理法院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3、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一、哪些著作权侵权案件会被法院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2、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后,可能会判处侵权者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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