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过批准, 可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根据国家政策,对于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1、如果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过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适 用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
根据素材,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 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6.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解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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