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聋哑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则会被判刑
聋哑人同样属于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也就必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应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那么聋哑人当然应当遵守《刑法》。
根据《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我们可知,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当行为人触犯《刑法》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会被判处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因此聋哑人犯罪,在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会被判以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二、聋哑人犯罪与健全自然人区别
聋哑人毕竟与正常健全的自然人存在一定区别,其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法律知识比常人更加困难,并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定罪量刑的确会相较正常自然人要轻缓。
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该条的适用对象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而不是单纯的聋人、哑人。其次。从这条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不是绝对的不判刑、不处罚。并且“可以”与“应当”不同,聋哑人、盲人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并不是绝对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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