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是一个挑战性问题,计算方法和标准不一,裁判结果悬殊。如何统一裁判标准是民商事审判中的课题,处理好可得利益损失纠纷是司法面临的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因此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的并不多,且关于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较大悬殊。鉴于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或者规范这种裁判标准便成为民商事审判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何掌握和处理好可得利益损失(或类似)纠纷也成为司法面临的比较大的问题。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并不统一。这是因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如合同约定、市场状况、经营者行为等,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因此,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因合同约定、市场状况、经营者行为等因素的差异,存在多种计算方法。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因此,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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