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因工受伤的需提供:
《工伤认定书》;《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交《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工伤医疗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鉴定后有伤残等级的,需提供职工深圳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需提供银行盖章的流水单);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公安机关的证明(需列明医疗费用赔偿情况);属暴力伤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当事双方调解协议书(需列明医疗费用赔偿情况)。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需提供:
《工伤认定书》;《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直系亲属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子女的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有婚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件;供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在学校、幼儿园就读证明材料;发生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医疗抢救记录、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供养直系亲属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银行存折(异地账户必须是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开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直系亲属户籍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单位证明(说明是否发生医疗抢救费用,医疗费、丧葬补助金打入单位账户还是家属账户等情况);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公安机关证明(需列明医疗费用赔偿情况);属暴力伤害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当事双方调解协议书(需列明医疗费用赔偿情况)。
办事程序:申请人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收件回执》和《受理通知书》;工伤保险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核算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作出《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并于送达申请工伤补偿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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