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证明、验资报告等。具体介绍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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