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2004]55号
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选择拆迁估价机构,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程序如下:
1、拆迁人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就拆迁项目有关事宜在《石家庄日报》和拆迁网站上进行公布。
2、拟参加拆迁项目评估活动的拆迁估价机构,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0日内,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持有关资料到市拆迁办报名。
3、市拆迁办应当在7日内向拆迁当事人公示符合条件的拆迁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4、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和受委托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联系,并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组织被拆迁人以投票的方式选定拆迁估价机构。
5、选票应当由组织者制作并编号,依据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持有的房产所有权证发放并进行登记,不得少票或重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选票的视为弃权。
6、投票箱应当放置在方便被拆迁人投票的地方,开启时间应当在选票上注明。
7、记票工作结束后,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规定,确定该项目的拆迁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8、选择拆迁估价机构可以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部门可对选票的式样、投票箱的密闭性,以及投票、投票箱的开启、记票等选择工作全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9、拆迁估价机构应当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活动,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扰乱选择工作秩序。
10、组织选择的有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好现场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带有倾向性的宣传,及时对干扰选择工作的人员进行制止,对不按规定进行宣传、有违规操作行为的拆迁估价机构进行举报,保证选择顺利进行。
11、本实施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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