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犯法律并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罪犯,如若由于身体状况导致无法进入狱中服刑,则须采取监外执行相关举措。关于此项程序,谨请参阅以下详细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监外执行申请表》;
其次,在收齐所需材料之后,负责机构将仔细审查并作出审核结论。对具有临时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在法院进行司法判决的过程中,有权直接批准;当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临时监外执行决议时,应制定出正式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其中包括详细的罪犯背景信息、所判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对应惩戒措施、决定临时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关依据,同时该文件应副本送到人民检察院及罪犯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备案。交付执行开始后,临时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详细的书面建议,然后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在上述过程中,监狱或看守所必须提供书面建议的副本,并呈送给人民检察院留档备查。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决议或者批准机构发送意见。
最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策机构需定期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临时监外执行的决策记录,以便其监督和追踪执行情况。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这项决议有任何不当之处,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核。在此种情况下,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力机关也需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反馈意见后,立即对此项决议进行全面审查与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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