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需要搜集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
这些证据往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例如,可以获取对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的证据,如照片、录像带、邻居或其他知情者的证词等;
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如警方出警记录、伤害程度的医学鉴定报告、医院出具的病历等;
对于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情况,可以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作为证据;
此外,还需收集双方已经开始分居的证据,如租赁房屋的合同、社区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等。
除此之外,还应关注财产方面的证据材料,如房产证、车辆通行证、银行账单等;
以及与子女抚养权问题有关的证据,如孩子日常生活和教育所需费用的支付凭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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