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系指在婚姻关系解体之后,未直接承担子女养育责任的父母一方对于子女所享有的按照既定协议或者依照人民法院裁决,遵照特定的时间段、场所及方式与子女相处,或是将子女短暂接回家中共度时光的法定权益。
若出现任何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重大因素,该方有权依法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暂停行使其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