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地方政府一般通过颁布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公共住房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进行规范。例如: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建立公屋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公共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租赁关系。这类人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一样,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安置。《公房补偿实施细则》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公式,对公房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补偿比例作了相关规定。
征收公共租赁住房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20%;对公共住房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80%+价格补贴。其中,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和自管住房承租人补偿安置暂行规定》(财税发〔2010〕7号)规定:1。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或者征收实施部门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拆迁(征收)工程范围内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列入补偿安置资金。2征收决定公告后,物业单位应当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书,终止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告知拆迁(征收)中规定的搬迁期限。三。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拆迁(征收)范围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与拆迁(征收)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直接主管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结清租金和水电费,腾出房屋交付拆迁。首先,对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有两种方式,即异地安置房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租赁住房原租赁面积结算;选择终止租赁关系的,按租赁住房租赁面积核算。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拆迁许可(征收)项目内各类构筑物和诚信直管公房的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1200元。二是直接管理的经营性住房及其配套住房的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各类构筑物、新建建筑物等房地产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25%确定,同一拆迁许可(取得)项目内同一区域、同一用途的建筑物。最后,直接管理的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非住宅建筑的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各类建筑物分类评估单价平均值的30%确定,同一拆迁许可(取得)项目内同一用途的装修、房屋。对于自管公房的补偿安置,自管公房承租人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物业单位制定。产权单位可以实施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也可以实施异地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货币补偿,按照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计算。补偿单价由产权单位确定,但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得低于1200元。
异地安置房的租赁面积不得小于原租赁住房的租赁面积。
在其他省市,关于公房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作为公共住房的使用人,公共住房的承租人也有权获得补偿。征收(拆迁)人应当与征收(拆迁)人、公共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