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怎样认定抵扣?
时间:2023-08-05 20:50:29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要是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中扣除。儿童教育按每月1000元儿童标准定额扣除。继续教育,在规定期间分别按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大病医疗,可扣除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儿童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每年可按8万元限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房贷利息按1000元/月扣除。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由1200/月提升至1500/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由1000元/月提升至1100元/月。赡养老人,纳税人60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孩子60岁以上的祖父母,祖父母,不包括继父母,每月扣除2000元的定额。

个人所得税抵扣的报送信息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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