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办理流程如下:1、划定矿区范围,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施工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2、领取采矿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步。采矿许可证是拥有采矿权的唯一法律凭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法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采矿申请的受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时,首先应了解该矿区范围内矿业权是否已设置及有关情况。这是确保矿区范围排他性的重要措施。
取得探矿权资格(即申请取得或购买勘探许可证)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生产活动获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债权人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办理申请探矿权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即发生申报、立项、研究、编制申报资料等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证,须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或实际交纳使用费时,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3.企业申请取得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4.为参加招标、拍卖和挂牌取得探矿权发生的前期费用时,应计入当期损益。
5.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取得探矿权时,应交纳取得探矿权价款时,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6.收到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拥有(自有)探矿权的财政预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吊销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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