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怀孕并不构成申请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法定依据。
然而,若是母亲本人存在实际经济困难,无法负担现有的抚养费用水平时,同样有权提出相应的申请进行调整。
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实际上系由父母或是其他对未成年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员,因不能充分落实或未能有效履行抚养责任时所必须支付给未成年人群体的资金款项。
通常情况下,抚养费应按照父母月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来予以发放支付。
在此基础上,若遇到特殊情形,则可适度放宽或收紧以上所述的具体比例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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