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和信用卡银行协商还款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2-06 10:36:33 1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和信用卡银行协商还款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和银行协商信用卡还款的时候首先就是要态度积极与银行主动联系;

其次就是要表明自己的还款;

最后的话就是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说明自己现在暂时没有能力进行还款,所以协商还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法律规定盗刷信用卡的罪名是什么

盗刷信用卡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无力偿还信用卡怎么和银行协商

1、主动致电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协商还款一般客服人员和刻意回避这个问题,或者直接告诉持卡人没有这个业务,需要响应的专业谈判技巧。每个银行的处理流程快慢不一,需耐心等待。这期间银行会多频次电话联系,核对欠款金额,谈判还款条件等,比如是否减免违约金、利息。一定要注意接听,不要拒接、不要躲避,不然银行会认为持卡人没有还款意愿,玩失踪逃债,那就会把自己限于不利的境地。

2、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资料,信用卡逾期协商的关键,最重要的是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额还款,通常会要求出示各种证明来佐证自己确实没有全额还款能力,比如失业、家中或者本人罹患重大疾病、生意破产等都属于这种情况。和银行沟通的时候,不要觉得欠钱就低他们一等,不卑不亢,有什么困难直接说。及时按银行的要求开取相关书面证明并提交给银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n(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n(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n(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n(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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