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问题被分为三类,需要进行清理整治。第一类问题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占用耕地或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问题。第二类问题涉及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第三类问题则包括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和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整治,确保大棚房的合法合规经营。
首先,我们需要对“大棚房”问题进行分类,并集中清理整治三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其中之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农 业 园 区 大 棚 房 清 理 整 治 要 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农业园区大棚房清理整治要求属于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管理范畴。根据该要求,农业园区大棚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间距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因此,农业园区大棚房清理整治要求属于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管理范畴,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强制拆除的处罚。
农业园区大棚房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清理整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对于大棚房清理整治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强制拆除的处罚。
《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范锐平书记、罗强市长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清理整改工作抓细抓实。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照省厅指导意见中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开展清理整改,不得缩放范围,变通标准;要科学分类处置,落实认真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整改的工作要求,甄别问题情况,区分问题类别,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避免筒单化、“一刀切”;要加快整改进度,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持续发力,坚决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要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依法依规有序稳妥推进,积极做好舆情引导和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这场硬仗。
二、清理整改范围
按照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和分类整改工作指导意见,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清理理整治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经营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经营的。
1.修建“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
2.修建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非农设施。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修建住房用于居住、出租或出售;
2.餐饮、娱乐、会议、休闲旅游、商业服务等经营性开发;
3.产品深加工、交易市场、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
1.以农业大棚名义,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开发、建设餐饮、娱乐、休闲设施;
2.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单层、15平方米”规定标准;
3.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出审核备案规模。
下列问题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范围,由各区(市)县依法依规另案查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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