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特征之一是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
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弱化
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线,加之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专门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往往滞后,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的弱化。
人大主动监督意识不够强,从支持配合方面考虑多,监督制约方面考虑少,使执法监督处于被动局面。人大享有质询权、议案权,实际启动个案质询程序的很少,而议案的刚性不强,监督的作用不大,且议案与质询不能很好衔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其地位、作用又逊于人大的法律监督,如何监督处于探索阶段。总的来说,监督尚未步入正轨,力度不大,刚性不强,建议成分较大。
法院的监督只是一种被动监督,即不告不理。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如果不起诉行政机关,法院监督无法启动。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存在依据不明、任务不清、难以介入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虚化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影响层级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性认识不够,影响层级监督的作用;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不到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这种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未收到实际效果;四是法制工作机构建议薄弱,监督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五是行政透明度低,容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
而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由于存在体制缺陷,手段滞后等原因,难免出现虚监、弱监等状况。
(三)人民群众的监督淡化
虽然宪法及其他法律都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必须接受公民的监督,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简单,使得公民的这项监督权难以落实。监督渠道不畅,致使许多情况下想监督,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多数群众又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有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因摄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不敢向专门监督机关举报,还有一些当事人因缺乏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虽然目前各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应景的多,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平时很少主动开展监督,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督员队伍中还存在被同化的现象。
《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中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行政执法中队对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