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表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由于商标在企业放置的时间过长,如果该商标的续展期到了,但是没有人对该商标进行管理,没有及时提出商标续展,那么商标局将会对该商标进行撤销,于是就造成了无效商标的产生。普通商标转让也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商标持有人将该商标定好了价格,并且与商标受让方签好了商标转让的具体流程,但是在商标转让的时候却发现由于没有及时续展,该商标已经失效的问题。在商标转让之前,最好是将该商标提前带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为这样,一方面能够保障该商标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商标持有人与商标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的宣告无效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制度。
一、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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