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竟污染环境危险废物怎能随意倾倒
时间:2023-04-25 09:32:45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月2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肖某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持伪造的上海巨浪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料的各类证照,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电解残渣处理协议,非法处理含有造成环境污染有害物质的电解残渣。

2006年3月至5月,肖某某分两次雇佣汽车从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装运电解残渣计29余吨至嘉定区江桥镇建华村一建筑工地附近随意倾倒,非法获利3.6万余元。

6月8日,肖某某雇佣汽车再次从该公司装运52桶计10余吨电解残渣,随意倾倒在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一未完工的道路终端地面。

当晚,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接群众举报,对肖某某倾倒于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地面的电解残渣进行检测,发现桶口处氯化氢约7.5mg/m3、氟化氢约11mg/m3,分别超国家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50倍、550倍。

案发后,环境监测部门分别对肖某某倾倒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星火村140号、江桥镇建华村的电解残渣及其相关土壤、水质进行了采样测试,确认电解残渣系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土壤中总镍超标或总铬超标,水中PH值、氟化物、氨氮超V类水标准;确认上述相关地区附近分别检出2-庚酮、辛酸。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指定洁申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电解残渣进行了处理,对电解残渣造成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置、修复。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肖某某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已造成残渣处理费、土壤修复费、运输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计33万余元。

6月16日,公安部门在上海富诺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前来取化工废料处理费的肖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土地随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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