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达不到伤残等级,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的。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三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三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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