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抵押后能不能进行转让
对船舶进行抵押,抵押权设立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二、拍卖船舶的程序
抵押权人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拍卖船舶时须遵循以下程序:
(1)应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30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15日。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起诉的,对所扣船舶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期限届满时海事法院将释放被扣押的船舶。
(2)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交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
(3)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拍卖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抵押权人提出拍卖船舶申请后又提出终止拍卖的,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4)海事法院向被拍卖船舶的登记当局、已提出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人、已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等发出售船通知。
(5)发布拍卖船舶的公告,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
(6)海事法院组织拍卖船舶委员会来负责与船舶拍卖有关的工作。
(7)与拍卖该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出具享有债权的证据、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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