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回避人民陪审员吗?》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日常管理的具体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参加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承担同样的义务,这需要避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司法机关决定。”委员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参加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全文5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